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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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郎溪诺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586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郎溪诺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库存产品41265只; 三、原告(反诉被告)郎溪诺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损失66720元(61920+800+4000=66720); 四、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郎溪诺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9144(115864-6672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五、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074元,保全费1820元,反诉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合计8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郎溪诺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088(4045+1309+734=68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2212(1029+511+672=2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