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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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阳市明顺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 丹阳市振洋纸箱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明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振洋纸箱厂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0920元,由被告丹阳市明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