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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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金帛乐家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深运输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收货款87912元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金帛乐家纺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金帛乐家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52元,减半收取计1133.2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06.61元,合计213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4.49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深运输服务部、***、***负担1855.38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应于给付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