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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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17日欠息17532.28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