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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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666,572.78元;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42,997.32元(64,666,572.78元×0.05%×57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05%、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违约金; 三、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赔偿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四、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质担字(2019)第0026-4号)项下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60,213,692.17元及逾期利息1,716,090.23元(60,213,692.17元×0.05%×57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逾期违约金以***、***保证范围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八、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衡阳津湘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00万元(占比60%)质押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范围为: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60,213,692.17元及逾期利息1,716,090.23元(60,213,692.17元×0.05%×57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逾期违约金以上述租金60,213,692.17元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九、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长沙彤道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00万元(占比60%)质押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范围为:未付租金60,213,692.17元及逾期利息1,716,090.23元(60,213,692.17元×0.05%×57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逾期违约金以上述租金60,213,692.17元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十、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市津湘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衡阳津湘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万元(占比40%)质押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范围为:未付租金60,213,692.17元及逾期利息1,716,090.23元(60,213,692.17元×0.05%×57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逾期违约金以上述租金60,213,692.17元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十一、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和***在600万元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岳阳彤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三、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在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和***分别持有被告岳阳彤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30万元(占比23%)质押股权优先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60元(长城国兴公司已预交),由弘高融资公司、津湘投资公司、***、***、万达公司、津湘汽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