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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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4256.44元。 二、驳回原告***本次诉讼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原告***承担358元,被告***、睢宁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