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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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雷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雷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