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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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3108.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原告***负担1819元,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负担6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