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1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黔2730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0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05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罗明娜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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