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1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黔2730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0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固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05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罗明娜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