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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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龙里八达置业有限公司 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浙黔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民初333号 原告:贵州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本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包献川。 被告:贵州浙黔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松武。 被告:龙里八达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明科。 原告贵州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浙黔建设有限公司、龙里八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贵州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发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兰应 书记员唐璐琦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