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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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329878.41元及违约金罚息190751.9元,合计4520630.31元,2019年4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及罚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x号x号楼x(复式)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号)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域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康乃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9元,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木隆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域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康乃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919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木隆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域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康乃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