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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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及利息386,0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5,36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款利息1,780.09元(391,406元×4.15%÷365天×40天);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9,360.61元(593,606.08元×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4.1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47.05元,给付标的452,546.7元占起诉标的452,939.73元的99.91%即案件受理费4,043.54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3.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诉讼费4,047.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