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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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015年8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原告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小区×栋×单元×号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9,304.08元(493,040.8元×1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4,632.3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的逾期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22,899.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89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4.45元,给付标的76,836.18元占起诉标的175,444.34元的43.8%即案件受理费834.06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1,070.39元,剩余诉讼费1,904.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