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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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本金80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7.83‰计算利息至2019年5月23日止,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1.745‰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62,848.8元; 二、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路东侧北庭商贸城北侧如意花园小区4幢底商住宅1-4室商业房产1套(房产证号:吉房权证2016字第XXXX号)、被告***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路棉麻公司商业2套房产(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镇字第XXXX号、吉房权证吉镇字第XXXX号)在担保数额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6元,减半收取6,5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