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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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易格尔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民众万家超市管理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易格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8,635.97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易格尔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为40,135.97元,判决给付标的为38,635.97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96.26%,案件受理费803.40元,本院减半收取40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民众万家超市管理公司承担96.26%即386.68元,原告乌鲁木齐易格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74%即15.02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新疆民众万家超市管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