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天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禇光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第三人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截留收入资金697,298.7元,并以697,2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共同偿付第三人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对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

二、被告禇光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第三人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虚造及代领工资304,830.23元。

三、被告禇光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全担保保险费11,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禇光跃、***负担10,473元,由原告***负担19,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0
发布日期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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