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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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伟康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74413.53元; 二、被告长治市伟康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应付款项付清止的利息,以代偿款574413.5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长治市流行前线休闲服饰有限公司、长治市摩登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治市新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市伟康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