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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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福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曲靖市酷峰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福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8月3日签订的《金湖尚居一期住宅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云南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福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购房认购款7万元及利息(以实际交款金额从交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福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执行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