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能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能强”作为企业名称宣传使用的行为;

二、被告鄂尔多斯能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能强公司20000元,合理开支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能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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