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达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即日解除。

二、被告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27454.52元、逾期支付租金损失(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及水电费1036.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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