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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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初始登记违约金7798.85元,转移登记违约金13833.67元,证税余款193.11元,合计21825.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负担950元,由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