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此款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4.7125‰计算的资金利息(包括利息及罚息)、复利(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苍溪农商行浙水分理处个借字(2017)3460132017000270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