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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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该利息截止2019年9月27日为1500.74元,从2019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1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