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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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悦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91民初1863号 原告:洛阳悦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秀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洛阳悦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悦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珂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