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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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763945.77元(122000元+641945.77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20000元,还应赔付643945.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397119.62元(122000元+275119.62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付387119.62元; 三、原告***于前述第一、二项合计领取保险理赔款1016902.89元(1167190.39元-16000元-120000元-10000元-鉴定费4287.5元);被告***领取14162.5元(16000元-鉴定费1837.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4287.5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7元,减半收取10073元,由被告***负担7051元、被告***负担3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