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1-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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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志强、傅润芳借款215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850000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1250000元自2018年8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蒋晓华、吴文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志强、傅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蒋晓华、吴文龙负连带责任。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省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上诉受理费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