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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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康宏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东阳市宏亮工艺品厂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阳市康宏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3239080.28元及利息1073960.88元(已算至2018年8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宏亮工艺品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东阳市康宏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4元,由被告东阳市康宏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东阳市宏亮工艺品厂、***、***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