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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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餐费43836元及利息(以拖欠餐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餐费6030元及利息(以拖欠餐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餐费16303元及利息(以拖欠餐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餐费6213元及利息(以拖欠餐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8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78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天地酒家负担478元,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