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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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修理费、公路过路费、燃油费共计1956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