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江南区沙井大道x号南宁华南城东盟华府x号楼x层x号房存在的主卫的墙面8处空鼓、主卧的墙面6处空鼓、主卫靠窗的插座没有防水盖、次卫和厨房之间天花板的的一个蜂窝问题进行整改维修; 二、如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逾期未整改,原告***可申请法院以执行程序进行整改,并由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承担整改维修费用; 三、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原告***负担5895元,由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