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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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891民初92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光,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星,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房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权、周俊光,被告亘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星、宋崇迪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至被告开发的淮安市生态新城梧桐公馆小区二期购房,被告要求原告在购房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另行支付20万元现金。原告为能够顺利购房,被迫于2019年4月18日从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并于当日交到被告亘盛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处。2019年4月28日原告根据***的通知缴纳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合同内全部价款,所购房屋已于2019年5月30日交付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购房款之外向原告收取20万元现金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多次协商并报警处理,被告***已承认收到原告20万元现金。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款项,但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返还,遂诉至法院。 被告亘盛房地产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取原告20万元款项,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系其抵给施工单位亘盛建设公司,后由亘盛建设公司陆某,4与原告协商一致,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因为案涉房屋系一手房,故案外人陆某,4和原告确定房屋总价后,由原告直接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房款由被告收取后转付给亘盛建设公司,超出部分由陆某,4直接收取,其与原告方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至于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原告与案外人陆某,4之间房屋买卖的履行行为。因此原告要求其返还2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其没有收原告的钱,原告的钱是由亘盛建设的陆总收取,其不存在不当得利。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1)。 审判长邵爱静 人民陪审员刘超 人民陪审员曲玲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左龙 书记员徐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