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925号

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岚,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8月13日

待裁事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321元(该款原告未预交)。

审 判 长  刘慧玲

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

人民陪审员  雷瑞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滕秋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