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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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925号 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岚,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8月13日 待裁事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321元(该款原告未预交)。 审 判 长 刘慧玲 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 人民陪审员 雷瑞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滕秋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