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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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华邦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华邦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按揭款100957.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华邦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息止,以2172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息止,以43601.4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息止); 三、驳回原告六安华邦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工行裕龙支行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13×××61)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