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赔偿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疾病与公共卫生监测检验楼工程工期延误索赔款646747.61元,该款项由被告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0元,减半收取8410元,鉴定费56000元,合计64410元,由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205元,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