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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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22871.3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790元,合计133661.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859.0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0050.2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工行裕龙支行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13×××61)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