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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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4月9日的借款本金299999.74元,利息(含复利)48652.15元,违约金17515.29元,取现手续费3600元,共计369767.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