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安邦涂料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安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99351.20元,并从2019年10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