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20096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1692.42元,合计441788.4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1元,减半收取3990.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81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2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