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20096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1692.42元,合计441788.4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1元,减半收取3990.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81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2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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