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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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桂1402执保226号 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的财产。 二、以7573370.4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冻结账户、冻结金额及冻结期限详见附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