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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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9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65,448.95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款项,则原告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12-3号1门,房屋建筑面积:1699.17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0元,由被告沈阳园康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