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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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宁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预付款6204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560元,合计1911元。由被告广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