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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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建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漳州广利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漳州广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62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