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安定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云南鸿润药业有限公司 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昆明安定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鸿润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54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8元由被告昆明安定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