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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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4196.35元及截止2019年12月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7269.35元、罚息人民币19628.13元、复利人民币3859.87元,并支付以104196.3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10419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邮寄费人民币18元; 三、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