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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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53237.9元,并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贷款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平安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