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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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反诉原告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