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0441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2044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