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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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48680.02元、质保金1726778.96元,合计3575458.98元; 二、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3499069元; 四、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维修费4373010元; 五、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鉴定、保全费568000元; 六、驳回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7520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负担3540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36086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35440元、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