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71.01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3731.87元(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以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律师代理费682元;

三、上述债务未按时清偿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漳州市芗城区的房产[房房产权证明编号:闽(2016)芗城区不动产权第0003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保全费1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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