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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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 龙海市胜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到期未到期借款本金180809.8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透支利息、违约金(但计付标准合计不得超过月利率2%);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对抵押物闽E×××××号谛艾仕牌CAP7160EAC3小型轿车(车架号:L××××6,发动机号:6××××0)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为20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